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这一条主要是规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的性质。即外资参股。在上海工商注册网上可以看到。上海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只有两种表现形式,外资和中外合资,那如果内资公司想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吗?是可以的,只要内资公司在海外或者港澳台成立一家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占股,即可成立中外合资或者纯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了。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这一条主要是规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的人员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三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拥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营。当然,三人以上最好,最低要求就是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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